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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民侮辱消防烈士被提起公益诉讼-【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9 10:22:43 阅读: 来源:眼镜片厂家

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卢志坚 张莉红 汪彦 记者 朱鼎兆 于英杰)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居民曾某在微信群发言侮辱消防烈士谢勇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一幢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灭火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他人用,自己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21岁。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谢勇被追认为中共党员,江苏省副省长、公安厅长刘旸签发命令为他追记一等功。淮安市政府追授他“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追悼会上,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烈士牺牲的悲痛之中时,极少数人却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侮辱性言论,次日被行政拘留。5月14日,当地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污蔑烈士,甚至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江苏检察机关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立案审查,收集证据,依法履行讼诉前程序。5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涉嫌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

针对王某散布污蔑烈士言论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向其送达《诉前告知书》。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歉意、真诚悔过。鉴于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引导全社会来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捍卫英雄。

网民王某的道歉信

我叫王某,是淮安市民。今年5月12日下午,有一名消防战士在救火中牺牲。当天晚上,我酒后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了一些侮辱消防英雄谢勇烈士的语言,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权。我经过公安管教干部和检察官的教育,也收到了检察官向我送达的《诉前告知书》,让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和平年代公安和消防队员为我们流血流汗,甚至牺牲生命。这件事情对我教育很深,因为我的错误行为,给谢勇烈士的亲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真诚地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和社会公众表达我深深的歉意,我真心地说声“对不起”,对不起消防战士的亲属,对不起所有消防战士,我要积极改造,悔过自新。这件事是我人生中的一个污点,也是我今后人生的一个新的起点。今后我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努力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在此,我诚挚地恳请大家原谅我的错误行为,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全国首例”背后:

检察长要求迅速介入、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

据了解,谢勇是湖南衡阳人,1997年12月出生,2014年9月入伍,共青团员,生前系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南中队副班长,武警下士警衔。 在扑灭淮安市区“512”高楼火灾中,年仅21岁的消防战士谢勇为了抢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献出了生命,令人悲痛又惋惜!

可令人心寒又愤慨的是,谢勇的牺牲被个别人贬得一文不值。网民王某在QQ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蔑视社会道德,随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淮安当地居民曾某更是猖狂,不仅发表针对烈士的极端侮辱性言论,更在别人提醒他“王某已被处理”以劝阻时,他依然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引起广大网民愤慨和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曾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这两起公然污蔑烈士名誉的案件发生时,正逢《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不久。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该法条中还规定,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江苏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敏锐发现了上述线索。事发地的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天奉立即要求关注并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随即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汇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刘华检察长专门做出批示,要求迅速介入、依法履职。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动作迅速,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专门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事,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5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涉嫌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针对王某亦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污蔑丑化英烈,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英烈名誉,不容亵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谢勇烈士在危险时刻作出舍生取义的壮举,以无私的奉献,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平安幸福,他“最美逆行”的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曾某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要用法律捍卫烈士的尊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王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以,对其没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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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侮辱英烈,拘你没商量!

新华社电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获悉,银川市一男子在网上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据银川市警方介绍,5月17日23时,网民蒋某栋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等的言论,并在网帖中称“我看看我发这个话会不会被抓”。

这一帖子一经发出,引发网民极大愤慨。银川市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住在银川市金凤区的蒋某栋传唤到案,蒋某栋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批评教育,蒋某栋对自身错误言行表示悔过,并接受警方的处罚。目前,蒋某栋因侮辱他人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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