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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标准释义

发布时间:2020-06-23 15:31:00 阅读: 来源:眼镜片厂家

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强化木地板)国家标准已于200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制订、修订和贯彻招待标准,是标准化活动中互相联系又相互制止的两个最基本工作环节。标准化所预期达到的目的和作用,都应是通过制订、修订和贯彻实施标准来实现的。制订出一项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就为取得最佳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前提条件,而标准的贯彻实施则可以把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运用到生产中去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国家标准实施一个月,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开始施行,因此引起了中国境内从事强化木地板,因此国家标准的出台,势必也引起向中国出口浸渍低层压木质地板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关心和重视。中国地方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加强对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两个国家标准的实施阐释一下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条款作出的了具权威性的进一步解释。对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三项要求解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都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生产者必须执行,其产品是必须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担保义务。这里所说的不合理的危险,是相对合理的危险而言的”。“如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其基本的使用性能要求,存在瑕疵,生产者又未对此作出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里所说的瑕疵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的质量规格、影响使用效果的情况……。对瑕疵产品已经明示的,生产者仍可以销售。”“当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说明该产品采用的标准时,这便说明生产者已作出保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当生产者在产品的说明中标明了产品的功能、效用、保质期、质量等级等质量状况时,这就成了生产者的一项保证,证明该产品的质量状况达到了说明的情形。同样当生产者以实物样品的质量。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以上的明示担保,应该依法承担责任。”针对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这两种产品的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想补充如下意见:这两种产品的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生产者采用其他标准,都应在产品或包装上,合同或其他质量文件上作出明示担保。根据中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旦决定采用,则要认真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是给企业指出了社会对质量需求的大方向,并不能保证用户和消费者一定选用这一标准作为交换的技术依据。因此企业在采用推荐性标准时。必须针对市场对产品质量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本企业选用的推荐性标准。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应当制订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内部执行,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都有甲醛释放问题,与人体健康有关。原来建议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两个国家标准中有关甲醛释放量的规定作为强制性的条文,后来,标准化管理部门考虑在推荐性标准中加入强制性条文,有一定难度而没有实行。现经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人造板产品甲醛释放量的强制性标准正在制订之中,是由国家人造成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多年来一直是中国人造板产品中甲醛释放量整体水平最好的产品之一。但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已多次检测到大于40mg/100g(穿孔法)的强化木地板样品。在北京市场上还多次发现表面耐磨转数仅有50转达或100转的“强化木地板”。强化木地板市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有发展扩大的趋势,希望引起待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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